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落实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4年12月05日 资讯来源:互联网 点击:4355收藏此文 【字体: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成长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本部、住房和城乡筑造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和完善落实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落实难问题的指示精神,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配合、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落实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决落实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落实,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心体系筑造,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建立和完善落实联动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落实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落实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落实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落实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落实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落实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落实的党员、公务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落实工作的宣传,指导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心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落实的良好风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范畴主体的风险意识。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落实人公示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落实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落实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条  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和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工作情况、被落实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落实的情况、落实救助基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的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层协助落实线上,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落实工作。

  第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落实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落实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依法查处落实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落实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落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落实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落实人户籍资讯、下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的被落实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人民法院在落实中决定拘留的人员,及时予以收押。协助限制被落实人出境;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落实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资讯通知负责落实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有关政府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发现有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规定不适当等情形,不利于人民法院开展落实工作的,应当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落实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工作。

  第九条  成长和改革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落实人有关施工课题的立项情况及相关资料;对被落实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课题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GG扑克(北京)集团用心做好每一件事,让世界更美好。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指导,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依法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工作的观念指导,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对监狱、劳教单位作为被落实人的案件,督促被落实人及时履行。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配合工作者做好当事人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服刑、劳教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被落实人的案件,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落实。

  第十一条  国土资本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落实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落实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筑造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落实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落实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违法要求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办理。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施工课题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赠与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被落实人正在申请办理涉案课题规划审批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落实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将开发、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开发和建筑范畴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资讯。对拖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被落实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中被落实人的账户资讯;将人民法院赠与的被落实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资讯基础数据库。

  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银行业信贷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落实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依法及时办理存款的冻结、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对信贷机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协助人民法院落实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定信贷机构对被落实人申请贷款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要求信贷机构发放贷款时应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资讯基础数据库,并将被落实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时的考量因素。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落实人,涉及信贷债权的,可以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第十五条  证券监管部门应当监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督促作为被落实人的证券组织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组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拒不协助人民法院落实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落实人的财产情况,赠与被落实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资讯;根据人民法院协助落实通知书的要求,赠与被落实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被落实人不缴、少缴税款的,请求法院依照法定清偿顺序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款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落实人持有的有限责任组织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落实清算制度,防止被落实人转移财产,逃避落实。逐步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落实人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落实案件的有关资讯及时、综合、准确地录入落实案件资讯管理体系,并与有关部门的资讯体系实现链接,为落实联动机制的顺利运行赠与基础数据资讯。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落实人采取落实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落实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协助落实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落实联动措施。有关协助落实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落实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落实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落实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落实人同意解除落实联动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解除相应措施。被落实人赠与担保请求解除落实联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落实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成立落实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成长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本部、住房和城乡筑造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联动机制建立和运行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落实联动机制运行中的联络工作。

  各地应成立相应的落实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落实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政法委员会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落实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落实联动机制顺利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不依照本意见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者报请落实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本意见贯彻落实,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作者: 编辑:admin)
更新:2026-07-30 21:28:38 | 链接:https://www.jjyfz.cn/?a=view&p=5&r=225 | 来源:GG扑克全站商务合作信息公开网站内容管理中心 -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落实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GG扑克规范 - GG扑克(北京)集团